有关单位:
为落实认证工作要求,督促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的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保持认证状态,持续改进工作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(暂行)》,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组织制定了《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(试行)》。现正式印发,请遵照有关要求,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的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工作。
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
(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代章)
2021年1月5日
抄报:教育部教师工作司;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
抄送:通过认证的有关专业所在学校;有关认证专家
附件下载: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(试行).pdf
(转自教育部评估中心网页)